合开钓场收百元“门票”设千元“标鱼”
上海松江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三人判处刑罚
当前,休闲垂钓正从中年人偏爱的“静坐等鱼”变成受到年轻人青睐的户外社交活动,城市钓场也随之持续走热。然而,当鱼塘里出现五颜六色的“标鱼”,钓场里设置了“标鱼”折现等“玩法”时,原本娱乐休闲的垂钓活动就可能成为隐蔽赌博。
《法治日报》记者了解到,2026年9月10日,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走进华东政法大学开展巡回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利用鱼塘开设赌场的新型涉赌案件,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。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高校学生及媒体代表等80余人现场旁听,庭审同步线上全媒体直播。
2025年7月,王某勇、王某新、程某某三人合谋,合伙出资在上海市郊开设一处钓场。钓场对外以休闲垂钓为名,实际设置“标鱼”奖励规则,组织垂钓人员以“钓鱼博标”方式进行赌博,从中牟利。
所谓“标鱼”,指的是身上贴有不同颜色标识的鱼,不同色标对应不同奖励。钓场营业后,三人在鱼塘内投放大量“标鱼”,并定下规则:钓友须购买100元至458元不等的“门票”(不含押金)方可入场;钓获“标鱼”的,可按标签颜色兑换相应奖励,但钓到的所有鱼由钓场强制无偿回收。
据介绍,该钓场共设置七类彩色鱼标,从仅能折现50元的红标,到可直接兑换3500元的紫标,颜色不同,奖励不同。钓友能否钓获“标鱼”全凭运气,既可能以百元左右门票博取最高3500元奖励,也可能一无所获、空手而归。垂钓活动由此被异化为“以小博大”的赌局。
为扩大客源敛财,三人还借助多个线上平台大肆宣传引流,广泛招揽各地钓友参与。短短数月,累计涉案赌资突破40万元。2026年初,该鱼塘被公安机关查处,王某勇、王某新、程某某被抓获归案,后由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勇、王某新、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,涉案赌资数额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且系共同犯罪,均为主犯。
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并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从轻处罚、从宽处理。被告人王某勇、程某某在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据此,松江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依法作出一审判决。被告人王某勇、王某新、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;退缴违法所得,对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、电脑等予以没收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说案
区分“有奖促销”与“开设赌场”,关键看消费者的目标是钓鱼的乐趣,还是“赌赢的机会”。
合法的有奖销售中,消费者支付费用换取的是实实在在的商品或服务,中奖只是额外福利。本案中,参与者缴纳100元至458元门票,却未获得对等的垂钓服务或渔获资源,获得的仅是博取高额奖金的机会,门票便实质成为下注筹码。
可通过三项核心标准快速分辨:一看参与费用是否具有合理对价,合法有奖销售中,费用与商品或服务价值基本相当,本案中的钓场门票远超普通垂钓市场价,实质是“入场赌资”;二看奖品价格是否超过合理价值,合法有奖销售中,奖品只是附加福利,本案中,各色“标鱼”对应不同奖励,钓鱼活动实质上是“以小博大”;三看经营者盈利来源,合法商家靠正常销售获利;本案被告人靠收取门票、利用概率差获利,参与者越多、投注越频,截留收益越多,是典型赌博场所盈利模式。
本案中的钓鱼赌局与日常套圈等小游戏有何不同?
这也是大家需要区分和注意的。套圈、打气球等民俗小游戏属于日常休闲娱乐,参与者支付小额费用获得娱乐体验,奖品多为低价实物且不能折现,损失可控,社会危害性小,不构成刑事犯罪;而本案“钓鱼博标”表面是趣味垂钓,实质是开设赌场的刑事犯罪。
具体来说,二者存在三点本质不同:
一是组织模式不同。民俗游戏多为临时摊位,场地不固定、时间零散;本案钓场场所固定、长期经营,组织化、规模化特征突出。
二是博弈属性不同。民俗游戏中奖在很大程度上受技艺影响,随机性只为增加乐趣,且奖品不可折现;本案垂钓技术仅能决定是否钓得到鱼,能否钓到“标鱼”,取决于“标鱼”的投放密度和鱼咬钩的随机性,被告人还设置高额现金兑付,形成完整赌博博弈闭环。
三是社会危害性不同。民俗游戏单次消费数元至数十元,损失可控;本案持续数月,涉案赌资累计超过40万元,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已具备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“严重社会危害性”实质要件。
当前,一些不法分子以“竞技活动”“趣味抽奖”“会员回馈”为名,行开设赌场之实。凡具备“高额入场费、高价值可折现奖品、规模化组织运营、获奖结果具有偶然性”四要素的所谓“娱乐项目”,均可能涉嫌赌博类违法犯罪行为。广大群众要仔细甄别,如发现类似线索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,切莫因活动披着娱乐“外衣”而放松警惕。(本报记者 张海燕)